【添丁】評論
這類型題目幾乎每年都考...根據現行法規~中央或地方機關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D),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A),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條)人民、法人、政黨一、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重要《最終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命令」是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如細則、規則、辦法、標準、準則)、要點、注意事項等,.....
【游禮安】評論
請問b會錯是因為是因為上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嗎一、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yunyun】評論
大法官不對個案作解釋
【jjhon09322】評論
回7F 人民在窮盡救濟途徑時 可以針對個案來聲請釋憲不然原則上不會針對個案做審查,就是指 個案確定終局判決 的時候才能聲請,所以B選項他只有寫判決,不會是聲請釋憲的標的。還有釋字371➡️它是在擴張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五條第二項➡️不再限於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適用法律有疑義時可以聲請釋憲➡️而是讓各級法院法官都能夠聲請釋憲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Kao】評論
依107年修法,108年7月4日生效之新法,判例、決議同大陸法系,已非法源,不具法令效力,亦不再得為違憲審查客
【Stanly Chu】評論
請問最佳解是不是有誤?行政法院的判例、決議亦不再得為違憲審查客 謝謝
【Kedison】評論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255067 所以修法後,現在可以做"個案"審查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