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贈與已移轉民法1148-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立法理由第4 項敘明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本條第1 項財產除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1173條應繼遺產贈與已移轉若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會行使扣減2.贈與未移轉上開贈與是已經移轉且未經撤銷者方為不列為遺產,若得撤銷或未經移轉者,不見得是遺產,民法規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
【Janet810】評論
感謝神山日光Ninko大大熱心的詳細解說、回覆唷。: )
【吳憶君】評論
29、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相信創哥ヽ(#`Д´)ノ】評論
我也是想到民法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
【Meiling Chen】評論
我國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看完整詳解
【Thomas Blue】評論
如果答應母親之後,結果能力不足以支撐弟弟的開銷,情勢所逼,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為何不可?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破題:民法上契約一但成立且有效,不能任意撤銷,因為會侵害交易安全或第三人。本題屬於民法86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既然有效,但想要撤銷,只有特定幾個狀況民法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ghj4122351276】評論
---個人破題---1.此題的「承諾效力」應該是涉及「意思表示」而非贈與的履行道德義務不得撤銷→題目只有口頭答應,完全沒提到後續是否真的有給生活費也就沒有所謂的「履行」問題2.「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這個指的是單獨虛偽表示,有效,意思是我開玩笑要送你我的房子,但實際上沒有,若對方信以為真,還是有效,但朋友知道你只是隨便說說不當真,就無效。→同樣,題目沒有提到甲是不是真的想給,也沒說甲不想,而且此條也只說有效,無法解釋後面的能不能撤銷3.重點來了,這條真正適用的應該是意思表示錯誤的「動機錯誤」→只存在表意人內心,相對人不能得知,不能撤銷。 比方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東西,但後來想想不需要了,我不能撤銷因為是自己的問題,但除非這個動機非常重要,那法條例外就可以撤銷→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