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身分或特定關係,可否論以正犯或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犯罪
(B)僅能以正犯論
(C)僅能以共犯論
(D)可分別情形,論以正犯或共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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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米吶桑!甘八爹!】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看完整詳解

存夠鑽石不開盈利了做點好事】評論

共同施行=>共同正犯教唆=>教唆犯幫助=>幫助犯(共犯)

109國營企管一年正取中油】評論

共同施行=>共同正犯教唆=>教唆犯幫助=>幫助犯(共犯)

林明正】評論

刑法第31條一項(吳淑珍條款)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