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吶桑!甘八爹!】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
【Yan Jhih Ciou】評論
樓上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民眾甲於警詢筆錄中冒用其弟乙之名字應訊及簽名是否構成刑法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一)刑法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之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之問題,是以本案尚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三)惟甲冒用其弟乙之名於筆錄簽名,已損及乙之權益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的正確性,應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所以筆錄基本上是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rleader314】評論
用常理想犯罪者基本上不會在筆錄上誠實
【蔡大芳】評論
44 地政人員甲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謀,明知無抵押設定之事實,卻於乙之土地登記資料中登載抵押權。 下列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敘述,何者正確?刑法第31條第1項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A)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O)(B)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犯罪(X)仍成立犯罪(C)乙不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刑責(X)(D)乙不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減輕其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