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命令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須超過新臺幣多少數額?
(A)10萬元
(B)50萬元
(C)100萬元
(D)15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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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u74122000】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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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ot】評論

第 466 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66 是題目多了司法院命令規定的關係嗎? 不然現在法規資料庫還是寫一百萬阿(資料庫修正時間107年)  有點不懂-------------------------10/21補充...

自律自強】評論

司法院命令是重點沒有錯原則:不到100萬元 不得上訴例外:1.民訴427條的條件+第二審必須為通常訴訟+所受利益100萬元以上(原為簡易訴訟改為通常訴訟)2.司法院依情事以命令限制法條前兩項 減少上訴條件至50萬元 或增加上訴條件至150萬元 始得上訴

吳欣樺】評論

民訴 427 條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