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ro】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1-2條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Zong】評論
第31條之2(訴訟權限) 普通法院認其...
【kung216930192】評論
承樓上snoopy75smb大大提供的法條,可以一併參考110年原住民法大的類似考題,如下: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答案:D
【B】評論
可以解釋和下面這題B有什麼不同嗎?13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法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審理案件時,就管轄權之歸屬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B)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就審判權歸屬產生爭議 (C)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就受理訴訟權限見解有異 (D)法官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snoopy75smb】評論
回 Believe 大大!題目有點明「依憲法訴訟法規」。選項 D 在憲法訴訟法 第 55 條 (法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