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決定羈押被告前,應先訊問被告
(B)羈押被告要使用押票,以符合令狀原則
(C)檢察官有自行決定羈押被告之權限
(D)被告涉犯本案之犯罪嫌疑重大,是羈押被告的要件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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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之規定,如要羈押被告,則須符合以下要件:1.經法官訊問、2.犯罪嫌疑重大、3.有羈押原因、4.有羈押必要、5.無不得羈押原因。補充.....看完整詳解

wak4763987】評論

羈押的押票是屬於法官保留 檢察官不...

幫按讚(詳解互按讚,會回讚】評論

41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

林明正】評論

釋字392號解釋文,檢察官喪失「羈押」、「搜索」憲法 第8條 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法院以外之逮捕拘禁機關,依上開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該管法院審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