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住所設於嘉義之甲、住所設於雲林之乙、住所設於苗栗之丙三人,共有坐落於南投之土地一筆,丙欲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共有土地。下列關於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向嘉義地方法院起訴
(B)丙僅得向雲林地方法院起訴
(C)丙僅得向南投地方法院起訴
(D)丙得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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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ting su】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看完整詳解

myan】評論

民式訴訟法 專屬管轄

lain13413】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例如--買賣、租賃房屋。

林明正】評論

不動產【物權、分割、經界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10條一項註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