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t81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9 甲男自義大利返國,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需進行 14 天居家檢疫,檢疫期滿後,甲男向原處分機關申請 14 日的防疫補償金,卻只核發 13 日的補償金額,甲男不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男

【評論內容】

請問摩友們這題為什麼不是給付訴訟呢?而且,如果是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不服訴願後若提起訴訟第一審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嗎?所以個人淺見認為選項D也沒錯呀。還請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公民試題老師出題法學,題目爭議確實比較多orz(單純發洩)

【評論主題】23 下列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種類,何者非以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A)撤銷訴訟 (B)申請遭否准之訴訟 (C)怠為處分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評論內容】

To whappy501:您好,想請教您舉例關於人民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費沒過(就是申請案件被否決、駁回)是打一般給付訴訟。

                          請問,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所以您所舉得例子是否應是課與義務訴訟才對呢?

                          還請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

                       

                         

【評論主題】1 關於法律與命令的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係由立法機關制定,而命令則由各機關訂定 (B)通則為法律,細則為命令 (C)法律與命令,均需經過總統公布後生效 (D)以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應

【評論內容】

請問摩友們:自治條例應該算是命令對嗎?是地方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所以選項(A)中的而命令則由各機關訂定,是不是也算是錯的呢?謝謝。

還請摩友們不吝指正、提點,謝謝。: )

【評論主題】7 下列何者為憲法上三權分立之適例?(A)中華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之區分 (B)美國總統與聯邦法院之區分(C)英國國會上議院與下議院之區分 (D)德國總統與總理之區分

【評論內容】

TO相信自己!:您好,想請教您在留言串有提到---德國總統與總理(行政與立法融合)。

請問怎麼判斷德國總統與總理也有立法權呢?謝謝。: )

【評論主題】49 各機關經管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移用其他機關使用,應依據法令辦理之程序事宜,稱之為下列何者?(A)撥用 (B)移交 (C)移撥 (D)調撥

【評論內容】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39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 萬元,甲以其所有之機車設定質權予乙作為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之間成立權利質權 (B)乙無車位,可使甲代為占有機車,且無礙於質權之效力 (C)乙得將機車再轉質於

【評論內容】

不好意思,本人法學底子不夠深厚。請問摩友們,為什麼新台幣3萬元不算是"可讓予之債權"呢?

還請摩友們不吝提點、指正,謝謝。: )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A)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B)行政法院原則上應直接審理(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D)行政法院原則上應行言詞審理

【評論內容】

本人法學底子不夠紮實,請問各位摩友們:我曾在討論裡看到有摩友提供的關於行政訴訟原則,如下:

• 行政訴訟之基本原則:

1.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2.職權進行主義:法院對涉及裁判的重要事實關係,得自行決定,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的拘束 125

3.言詞審理主義 原則188 / 例外107 III & 188 III & 194 & 253

4.公開審理主義

5.正當法律程序 J418 / 49 & 96 & 125 & 141 & 154 & 189

6.自由心證主義 原則189 I / 例外34 & 132準用民訴219 & 176準用民訴355

7.職權調查主義

其中,有提到---處分權主義: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與選項C行政法院應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差異在哪呢?這樣看來選項...

【評論主題】42 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受理訴願機關因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B)原處分非因裁量違法而為有利於相對

【評論內容】

To小寶:感謝您的熱心回覆。

但訴願法81條第1項的規定所指的是"訴願機關",而非選項A的"原處分機關"。

故本人才有疑問,是否選項A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於相對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更為不利益之處分。(除非有裁量濫用或逾越裁量權限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情形才可以)

所以個人認為選項A有爭議。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錯誤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

【評論內容】

請問摩友們:

                   那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謝謝。: )

【評論主題】23 依民法規定,下列針對訂定契約的相關敘述,何者具有法律效力?(A)醫事放射師與醫院簽約,同意於春節期間輪值(B)兒子與父母簽約並登報宣布拋棄遺產繼承權(C)老翁委託業者挑選結婚對象,並代理登記結婚

【評論內容】

最佳解提到:選項C是準法律行為。請問結婚不是要式法律行為才對嗎?

以上個人淺見,如有錯誤尚請不吝指正,謝謝。: )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

【評論內容】

請問摩友們:

                   那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謝謝。: )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

【評論內容】

請問摩友們:

                   那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謝謝。: )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公務員追懲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B)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

【評論內容】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係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為免因違法行為完成後,至案件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時間過長,而無法為上述之懲戒處分,故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時間限制。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進行訴訟時,應適用之原則?(A)不得為訴外裁判 (B)一事不再理 (C)不告不理 (D)發現絕對真實

【評論內容】

請教法學大大們,題目是說"進行訴訟時",那訴訟已經在進行,代表也提出告訴了,怎麼還會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呢?不告不理不是應該在案件繫屬法院前嗎?謝謝。: )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公務員追懲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B)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

【評論內容】

免除職務、撤職和剝奪退休金係屬較嚴重之懲戒處分,為免因違法行為完成後,至案件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時間過長,而無法為上述之懲戒處分,故未設行使懲戒處分之時間限制。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解釋憲法所審查之標的?(A)行政機關之通案函釋(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C)判例(D)地方法院之判決

【評論內容】

恩...個人淺見。函釋是解釋性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哦! 有錯請指正,謝謝。

法規命令---法律授權----對外--抽象

行政規則---機關授權----對內--抽象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種情形,原告之訴,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A)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B)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C)起訴不合程式 (D)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評論內容】

TO 角胡麻:

請問角胡麻,您所整理的圖當中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那如果是形成權已罹於時效(例如訴請離婚是形成權)法院是會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呢?謝謝。:)

【評論主題】18 關於公務人員休職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休職期間,停止任用(B)休職期間,停發薪給,但得在其他機關任職(C)休職期間所申請退休案應予受理(D)除另有規定外,休職期間公務人員死亡者,其遺族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  並給與殮葬補助費。

【評論主題】45 營造廠負責人承包縣政府三億元工程,該負責人兄長為縣長,法務部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處:(A)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鍰 (B)新臺幣一億元至二億元罰金(C)新臺幣三億元至六億元罰鍰(D

【評論內容】

啊?一倍不是三億×1的意思嗎?

六億不是二倍的意思嗎?跟我所學到的數學概念不同。

還是法律上的倍數跟數學是不同概念呢?還請樓上摩友再不吝說明一下,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