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民法第1087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A) 甲騎著學校送給丙作為模範生獎品之腳踏車上班。--使用(1088條2項.....看完整詳解
【Altis】評論
設有爸爸甲、媽媽乙、讀國小的兒子丙...
【Janet810】評論
本題本人也是選C。請問摩友們,此題為什麼會一律送分呢?選項C有什麼問題嗎?還請不吝指正、題點,謝謝。: )
【成禹安】評論
以下是我的見解:一律送分的原因可能是題目設計的瑕疵,題目問的是何者不是民法規定對未成年子女所為之財產上行為,而財產上行為範圍也太大,簡單說管理、收益、使用、處分等都屬之,選項ABCD依此來講都屬於財產上行為,因此才一律送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