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無名】評論
依題旨「始終沒有被發覺」為自首之...
【水超人】評論
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新臺幣 20 萬元後,始終沒有被發覺,因良心不安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並繳交所有犯罪所得,檢察官才知此事實。甲行為之法律效果為何?(A) 甲為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B) 甲為自首,應免除其刑(C) 甲為自白,應減輕其刑(D) 甲為自白,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甲為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收受賄賂,沒有被發覺,向檢察官說出犯罪經過:自首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shihpeifu】評論
第 8 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