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僅依起訴罪名審理並終結案件為已足
(B)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妨害自由部分未起訴,法院毋庸審理
(C)法院應告知被告原先起訴之傷害罪名可能變更為重傷害未遂罪名,且應一併審理妨害自由部分, 同時告知被告尚涉及妨害自由之犯罪嫌疑及罪名
(D)法院應曉諭檢察官追加起訴妨害自由部分,始得加以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1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壓咧壓咧】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二節起訴 第 .....看完整詳解

水超人】評論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 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告另涉及妨害自由行為。依實務見解,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萬晉宏】評論

審判不可分原則:國家之刑罰權係對於每一犯罪事實存在,單一之犯罪事實,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亦無從分割。 故檢察官以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案件,法院應將其有關係之部分合一審判,不能予以分割裁判,或僅就其中一部分事實加以審判,而置其他有關係之部分於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