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雷西斯的苦茶子】評論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役男之身分定位為何?」一、替代役役男於訓練及服役期間,不具有軍人身分。二、服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看完整詳解
【水超人】評論
下列關於刑法上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A) 任職於公立醫院之醫師,就其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並非身分公務員(B) 若醫師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權限時,仍應認其屬於授權公務員(C)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比照現役軍人身分,絕對是公務員(D) 替代役之警察役別,奉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勤務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https://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1877刑法上公務員2014-12-1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刑事判決要旨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
【萬晉宏】評論
(C)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不一定是公務員,須於法律規定之場所執行特定公務,始為公務員,例如替代役警察、替代役監所管理員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