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刑事訴訟法(A) §34-1第五項:只有檢察官可以聲請。(B) §34-1第四項: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C) §34-1第五項: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看完整詳解
【水超人】評論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聲請人:only檢察官(B) 法院核發限制書,應經法官簽名(C) 檢察官也可以核發限制書===核發:only法官(D) 對於辯護人與受逮捕的被告互通書信,得限制之===不得限制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4-1刑訴 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二、案由。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四、具體之限制方法。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
【萬晉宏】評論
(A) 檢察官得聲請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
【rin han】評論
檢察官聲請限制書的條件:需為羈押之被告需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