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刑事訴訟法(A) §156第二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B)§155(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嚴格證明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說明:NO.582: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換言之,刑事訴訟法§155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
【Altis】評論
有關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下列...
【水超人】評論
有關刑事被告自白證明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被告之自白,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B) 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為相同的概念(C) 告訴人經改列證人到庭具結之證言,得作為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D) 被告自白之補強證據,以能證明被告全部犯罪事實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而證明力是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