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題】評論
結論:遇到「應考試」這類題目請唯一指名:考選部!應考試:人民有參加公開競爭的國家考試,成為國家認定的專業人才、擔任公職的權利。應考試權帶有「參政權」的色彩,而不是單純的「考試測驗」而已。(節自考選部網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考試院考選部(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院考選部(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考試院考選部(D)大學入學指定科目考試→由「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所主辦
【L】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公布日期: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法規類別:憲法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解釋字號 釋字第682號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理由書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是否合憲,因其內容之差異而有寬嚴不同之審查標準。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因此人民選擇從事專門職業之自由,根據憲法之規定,即受限制。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
【Janet810】評論
請問摩友們: 那經濟部所招考的國營事業人員,台電、台水、中油,不算是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嗎?謝謝。: )
【小太陽】評論
這題12月的地特才剛考過類似的題目,當時...
【黃小八】評論
回覆樓上Jane810 :「應考試權」: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簡言之,「應考試」限縮為「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服公職權」:可能「依法任用」(ex地方政府約僱職代)、「選舉產生」(ex地方首長.民代)、「公開競爭程序~考試」(ex經濟部國營事業招考)始能取得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