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小八】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人民參加下列何種考試,不在憲法第 18 條應考試權的保障範圍內?(A)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B)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C)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 (

【評論內容】

回覆樓上Jane810 :

「應考試權」: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簡言之,「應考試」限縮為「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

「服公職權」:可能「依法任用」(ex地方政府約僱職代)、「選舉產生」(ex地方首長.民代)、「公開競爭程序~考試」(ex經濟部國營事業招考)始能取得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