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wan】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第1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oo27203】評論
行政訴訟的管轄原則上採以原就被原則:即以被告所在地或居住地決定管轄法院。例外情況則以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專屬管轄,或指定管轄定之。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特別審判籍:交通裁決事件(行訴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小太陽】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3條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
【黃雷夢(停用)】評論
行政訴訟法§13: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微茶:一定會考上】評論
(B)由原告戶籍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簡言之,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依原告所在地。(以被就原)(108年普考行政法第40題)
【RO IY】評論
這題我一看腦海里就跳出4個字:以原就被(以原告遷就被告)直接選A提供大家做參考~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