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 應繼分為何?可以繼承之為乙妻、丁子、己孫民法第1144條第1項第1款配偶(乙妻)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丙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己孫)。所以乙妻、丁子、己孫三人應繼分為平均分則為1/3(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蔡大芳】評論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 應繼分為何?可以繼承之為乙妻、丁子、己孫民法第1144條第1項第1款配偶(乙妻)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丙、丁)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丙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己孫)。所以乙妻、丁子、己孫三人應繼分為平均分則為1/3(A)三分之一(B)四分之一(C)五分之一(D)六分之一
【小太陽】評論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
【110上榜】評論
以下都是有考過的觀念,合併參考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即配偶一定分得到遺產),依左列順序定之(有第一順位分遺產,第二順位就沒有遺產,依此類推):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1144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ex配偶和三個孩子平分,配偶得1/4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ex配偶先取得1/2,父母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配偶先取得1/2,兄弟姊妹平分剩...
【110上榜】評論
特留分的討論民法1187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 1224 條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第 1173 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ex子女(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和被繼承人配偶平分(各得1/3),其特留分就是1/3的...
【RO IY】評論
應繼分特留分表格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計算會依照與誰分而比例不同子女與配偶均分父母與配偶各1/2兄弟姊妹與配偶各1/2配偶2/3,祖父母1/3特留分計算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2應繼分的1/3應繼分的1/3源自:https://laws010.com/blog/divorce-and-inherit/wills/wills-03這題我的思路是:因為戊己已代替繼承了丙的應繼分,且戊又依法拋棄,僅剩下己代為繼承,直接把己放到他老爸丙的位子,就相當於乙、丁、已(代替丙)三人去分=配偶與子女均分=一共3人分甲的遺產=1/3提供大家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