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浩】評論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小太陽】評論
其實這題是在考釋字665號,重罪不得做為...
【Hower】評論
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A)二、有事實.....看完整詳解
【Kristy٩(˃̶͈̀௰】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被告經★★★★★,...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破題:羈押原則要有事實;五年以上重刑犯有相當理由即可
【རྣམ་རྒྱལ།】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1條,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釋字第665號:(第10段)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