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wan】評論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蔡大芳】評論
47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
【Luckywan】評論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蔡大芳】評論
47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為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為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所謂自...
【小太陽】評論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
【微茶:一定會考上】評論
回6F,貪污治罪8的自首部份有錯8-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8-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from 貪污治罪條例§8-全國法規資料庫
【110上榜】評論
刑法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比較:第 172 條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偽證及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110上榜】評論
自首、投案、自白、認罪,這四個行為可以分成兩大類型:「自首」和「投案」,比較像是用來區分「何時到場說明」的行為,自首是在犯罪「未發覺」時,投案則有被認為是在「已發覺」時。而「自白」和「認罪」比較偏向區分「承認」的行為,兩者差別在於承認範圍的不同:自白是指承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至於有沒有做其他抗辯也不影響自白的成立;而認罪是除了承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外,也同時承認自己構成犯罪而願意接受刑罰制裁。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