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7 關於「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國家災害防救最高的決策單位 (B)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分別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C)任務為決定災害防救的基本方針等 (D)幕僚單位為「

【評論內容】

一、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

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區分為「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三層級。

二、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

    (一)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項,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

    (三)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項,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鄉(鎮、市)...

【評論主題】48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為人應有公務員之身分(B)應以行為人具有該項職務為前提(C)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應以對於該事項具有

【評論內容】

一般人和公務員共同觸犯該條例的罪,這些不屬於公務員的人也可以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罰。

刑法另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的罪,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的人,雖然沒有特定關係,仍然要以正犯或共犯來論處,但是可以減輕刑度。

貪污治罪條例主要有三種貪污類型:

第一種是公務員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二種是公務員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

【評論主題】48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為人應有公務員之身分(B)應以行為人具有該項職務為前提(C)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應以對於該事項具有

【評論內容】

1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3 犯前開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

VS  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

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評論主題】28 甲男與乙女已有婚姻關係,與丁女外遇生有一子戊男 5 歲,並定時給丁女、戊男生活費。【題組】28 試問戊男與甲男的關係為下列何者?(A)擬制血親 (B)非婚生子女 (C)準正 (D)認領

【評論內容】自然血親:自然血親原則上依照血緣認定,但以下兩種是例外:1有血緣但不是血親生父、生母沒有婚姻關係下出生的子女,縱使血脈相連,仍不是法律上的血親,沒有親屬關係。(除非 1.認領 或 2.生父、生母結婚)2沒有血緣卻是血親生母在婚姻關係中,子女和生母的丈夫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會先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在婚生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是法律上的血親。擬制血親:指雙方原本沒有自然血緣的關係,但因法律規定的關係而取得血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於 2019 年大幅修正,下列有關本次修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犯重罪之少年得令入少年監獄服刑(B)少年假釋之服刑比例由二分之一調整為三分之一(C)兒童犯罪者不再適用少年保護處

【評論內容】截錄「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一、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二、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

【評論主題】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B)普通法院應再依

【評論內容】

已有修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修正,

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

修正第 107、243、259 條條文,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

第十二條 之二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

【評論主題】機關文書單位綜合稽催,須掌握全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多久提報1次,並予紀錄?(A)每日提報1次 (B)每3日提報1次 (C)每週提報1次 (D)每2週提報1次

【評論內容】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340&p=1930#

截錄如下:

第四章 第二節 統計:

二十四、統計時機:

(一)每月定期統計 1 次:統計當月 1 日至最後 1 日資料。

(二)每年定期綜合統計 1 次:統計當年 1 月至 12 月資料。

二十五、統計範圍

(一)機關總收發文件與單位收發文件。

(二)按下列公文類別,分類單獨統計(格式及內容詳如附錄 1):

1、一般公文 2、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3、人民申請案件 4、訴願案件 

5、人民陳情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 7、監察案件

由行政院及所屬各一級機關、省政府及省諮議會,於每月 10 日前依規定格式將機關上一個月之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以網路填報等方式傳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主題】資料登錄作業為保持彈性,不宜作統一規定,依目前各機關作業方式,可蓋區分為4種類型,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A)使用日誌簿登錄(B)電腦資訊系統登錄(C)使用個別簿冊登錄(D)使用表、卡或聯單登錄

【評論內容】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103年5月1日) 仍有據可考,截錄如下:

二十一、作業類型:

(一)第 1 類型(電腦資訊系統登錄):

可精確掌握公文作業過程

可減輕其作業量

可收快速詳實之效

(二)第 2 類型(使用個別簿冊登錄):

登錄作業簡單,並易於保持永久紀錄

片段紀錄,難以連成整體

稽催及統計費時費力,對收文量較多機關,難達到有效管制之要求

(三)第 3 類型(使用表、卡或聯單登錄):

全程處理狀況均能顯示於表、卡、聯單之上,能符合管制統計之要求

登錄作業不如個別簿冊登錄簡單

表、卡、聯單於運用後即行銷燬,難以保持永久紀錄,事後檢核失卻依據

(四)第 4 類型(簿冊與表、卡、聯單併用登錄):

兼具第 2、3 類型兩者之優點,為較完整適用之登錄方法

作業量較重

【評論主題】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應具備「健全有效之管制作業」及下列那一項環節?(A)應嚴密登錄公文處理流程之全程資料(B)完整全程之管制範圍(C)實施稽催與統計(D)分析結果有效予以改進

【評論內容】

出自「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第四章  管制方法

十七、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應具備下列二大環節:

(一)健全有效之管制作業-

           有效掌握公文處理狀況,即時提出稽催,促使公文依限辦結,以適時糾正執行偏差。

(二)完整全程之管制範圍-

           全面全程實施管制,確保每一公文流程不致有所遺漏。

前項環節應密切結合,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應嚴密登錄公文處理流程之全程資料。(A)

(二)實施稽催與統計。(C)

(三)並依統計與稽催結果,一面實施分析,一面糾正執行偏差;再將分析結果有效予以改進。(D)

【評論主題】指藉由資料查閱及對相關問題查詢,並輔以個案抽查、問卷調查等方法,有效瞭解並評估機關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問題及缺失,從而提出改進建議與解決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之一種評核作業,稱為:(A)

【評論內容】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二十七)公文檢核:指藉由資料查閱及對相關問題查詢,並輔以個案抽查、問卷調查等方法,有效瞭解並評估機關公文處理品質與流程管理良窳,發掘問題及缺失,從而提出改進建議與解決方法,以提升公文處理效率之一種評核作業。

【評論主題】14 原土地所有權人就未依法發放補償費之徵收案件,任令其原有土地被開闢為學校用地長達50年後,再爭執系爭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行政法院如認其權利失效,係基於下列何種原則?(A)平等原則(B)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誠實信用原則:

私人間、國家與人民間的法律行為應誠實,確實履行承諾,不可欺騙。

例如:警察欲取締超速車輛而進行測速照相,不可偷拍。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措施有效存在,而在客觀上有所規畫或安排,此時人民的信賴利益應該受到國家保護。

例如:若修法提高違反交通條例的罰鍰,已開立之罰單金額需依照原本金額,不得依新法提高。

兩者最大差異在於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範圍很廣,而信賴保護原則只限制政府;

誠實信用原則如字面意義:「誠信」,

信賴保護原則指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的利益。

出處

【評論主題】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之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A)第某編 (B)第某條 (C)第某款 (D)第某目

【評論內容】

中央標準法 

參  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併計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

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參  第9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第某目。

參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評論內容】

特留分的討論

民法1187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ex子女(假設有兩人)的應繼分是和被繼承人配偶平分(各得1/3),其特留分就是1/3的...

【評論主題】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六分之一

【評論內容】

以下都是有考過的觀念,合併參考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即配偶一定分得到遺產),依左列順序定之(有第一順位分遺產,第二順位就沒有遺產,依此類推):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ex配偶和三個孩子平分,配偶得1/4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ex配偶先取得1/2,父母平分剩餘的二分之一;配偶先取得1/2,兄弟姊妹平分剩...

【評論主題】39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所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這是證據之證明力的規定 (B)證據能力是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C)

【評論內容】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

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題幹)。」

嚴格證明法則(選項C)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圖片來源:...

【評論主題】47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必減輕其刑 (B)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D)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評論內容】

自首、投案、自白、認罪,這四個行為可以分成兩大類型:

「自首」和「投案」,比較像是用來區分「何時到場說明」的行為,自首是在犯罪「未發覺」時,投案則有被認為是在「已發覺」時。

而「自白」和「認罪」比較偏向區分「承認」的行為,兩者差別在於承認範圍的不同:自白是指承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至於有沒有做其他抗辯也不影響自白的成立;而認罪是除了承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外,也同時承認自己構成犯罪而願意接受刑罰制裁。

自白是指犯罪行為人在有偵查權的機關、公務員或是法院「已經知道」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後(也就是犯罪被發覺後),承認自己全部或部分的行為。至於犯罪行為人對於行為的法律上評價(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可以阻卻違法等等...

【評論主題】47 有關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自首必減輕其刑 (B)自首可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C)自首可請人代理向警察機關為之 (D)通緝犯自行投案,不是自首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比較: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偽證及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評論主題】34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

【評論內容】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甲),由他方(乙)受有定金(5000元)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249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甲)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5000元)不得請求返還。

甲自己的錯誤,應該用5000元當作對乙的賠償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249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乙)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10000元)。

乙有錯須賠甲,乙先返還原屬於甲的5000元(本不是乙的錢,故不算賠償),然後自己再賠5000元,故總計給甲10000元

(D)...

【評論主題】34 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稱為:(A)留置送達 (B)公示送達 (C)補充送達 (D)寄存送達

【評論內容】

行程法的寄存送達,一經寄存,即生效力,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與行訴和訴願有別,行訴和訴願是寄存須經10日生效,且保存2個月。

【評論主題】33 凱因斯曾以流動性偏好理論來解釋貨幣需求,指出人們會基於交易、預防、投機的動機而保有貨幣。下列關於該理論的敘述,何者正確?(A)交易及預防動機的貨幣需求,會與所得呈現負相關,所得越高,人們保有貨幣

【評論內容】

凱因斯的利率理論:流動性偏好理論—保有貨幣的動機

現金為最具流動性的資產,故根據大眾對流動性的偏好,便可解釋大眾持有貨幣的動機:

1交易動機:

保有現金,以便利交易的進行。所得愈高,則交易動機貨幣需求愈高。

2預防動機:

保有貨幣,以備不時之需。所得愈高,則預防動機貨幣需求愈高。

3投機動機:

為避免資本損失,或增加資本利得而保有的貨幣需要。

當中的假設條件及關係為:

以債券為投機資金的主要去處,而因債券的利息固定、債券買賣價格便與利率存在反向關係,當利率下降時,債券價格上升,此時宜賣出債券,使手中貨幣增加;反之,當利率上升時,債券價格下跌,此時宜買入債券。由於買入債券而使手中貨幣減少,故利率高低與投機貨幣間,存...

【評論主題】20 國中生阿德發現他的自行車被移動過,自行調查後發現是鄰居小明偷騎數小時後,再停放原處。阿德報警後,隨即提出竊盜告訴,但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下列何者應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A)因檢察署所在地之法

【評論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

「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

主要在前者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

後者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

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就其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

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

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