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bn0628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刑法第320條的規定,竊盜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以「不法所有意圖」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換句話說,如果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如果有返還的意思,就可以判斷為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於行為人有沒有返還的意思,則可以從客觀上有沒有將物品放.....
【用戶】CheesePlanet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檢察官或法官認定你是使用竊盜,雖未構成刑責,但你仍有民事的侵權行為責任。另外,你也「可能」(或有爭議)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責任。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用戶】林明正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刑法第320條一項註有明文。依題目所述「偷騎數小時後,再停放原處」,因此不構成「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這就是典型的「使用竊盜非竊盜」的例子。
【用戶】110上榜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1315號「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主要在前者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因一時未能取得他人同意,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事後即時歸還;後者則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兩者雖事後均有物歸原主之客觀行為,然就其自始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則迥然有別。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