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小君發現某出版社販售的臺灣文學選集中,有一篇是小君家族清朝開臺祖先的遺訓全文,本僅收錄在其族譜中,出版社雖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但未獲家族任何人同意即取用,小君便至法院控告該出版社侵權。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版社的行為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
(B)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並未違法侵權
(C)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D)出版社的行為侵權,應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9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凡安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清朝的作品到現在應該已經沒有.....看完整詳解

【用戶】nek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我想簡單說就是:著作權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因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所以沒侵害著作人格權, 而著作財產權在原著作人(清朝人)死後已超過50年了,所以也沒侵權, 

【用戶】木木(已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的內容可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

【用戶】Y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出版社的行為侵害姓名表示權和重製權     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故無侵害姓名表示權    而清朝作品至今,已無著作財產權之保障,故無侵害重製權(B)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並未違法侵權 (C)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利用目的及性質,得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D)出版社的行為侵權,應負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    1.出版社有標示原作者姓名,故無侵害姓名表示權    2.公開發表權在原著作人死亡後,無從徵詢其意見時,得依著作權法第18條    「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      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3.因...

【用戶】凡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清朝的作品到現在應該已經沒有.....看完整詳解

【用戶】寶寶愛搞笑!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解鎖值得!(C) 販書是營利行為,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應該為販書為商業目的,出版社不能主張合理使用(O)

【用戶】胖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雖然沒有答案選項有提到 但是出版社這個行為會不會侵害了公開發表權呢!?公開發表權屬著作人格權之一 所以沒有時間上的問題了 那出版社又沒有取得家族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