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應有公務員之身分
(B)應以行為人具有該項職務為前提
(C)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應以對於該事項具有最後決定權為限
(D)具有職務上之義務而不作為,亦可構成違背職務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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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應以對於該...

110上榜】評論

1 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3 犯前開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5 項)VS  貪污治罪條例 第 8 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guagua】評論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號刑事判決要旨    公務員職務事項之認定,並不以其對該事項有最後決定權為限,承辦或襄助者自亦屬之。易言之,公務員於其承辦或襄助之職務所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亦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C) 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