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的豁免期限為何?
(A)最長以 1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B)最長以 2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C)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D)最長以 4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 1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6.6 依據社會救助法,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 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 入及家庭財產的豁免期限為何?(A)最長以 1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B)最長以 2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C)最長以 3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D)最長以 4 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