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C)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及畢業證書,由中途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4﹞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第22條(中途學校之設置、員額編制、經費來源及課程等相關規定)﹝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2﹞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中途學校之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選替教育及輔導。﹝4﹞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5﹞前二項之課程、教材及教法之實施、學籍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6﹞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7﹞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8﹞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O(A)中途學校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O(B)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人員,提供選替教育與輔導O(D)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提供其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