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D)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構不得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第55條(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機關得為事項)﹝1﹞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2﹞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O(A)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O(B)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 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O(C)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 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