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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 第16條1.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就業保險法第16條(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1﹞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