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只】評論
人民團體法 第26條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2.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人民團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