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只】評論
就業保險法 第19-2條1.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2.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3.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4.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Jack】評論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依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金額以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並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2021年7月1日起,除原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會再發給20%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後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金額,也就是八成薪。想請問這題的答案會有所更動嗎?還是按照題意僅限「就業保險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