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只】評論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1.政府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A)的社會安全體系,並英明並三者之功能區分與整合。2.政府的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國民之基本經濟生活水準(C)。3.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國民得到適切的救助。4.社會津貼應因應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針對社會保險不足之處予以補充,逐步整合成國民基本所得保障。(B)5.政府應積極協助低所得家庭累積資產與開創人力資本,鼓勵其家庭及早脫貧。6.政府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餐與管道,擴增其社會資源,避免社會排除。7.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依低所得家庭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增進其工作能力,協助其重返職場,以舒緩其家庭之經濟困境。(D)8.政府應結合民間資源提供補充性之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讓無法納入救助體系的弱勢者得到適時協助。9.政府對於國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傷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國民儘速生活重建。10.政府對於國民罹患嚴重傷病無力負擔所需醫療費用,應予以補助。11.政府對於國民因遭逢急難變故致生活陷困,應予以急難救助,提供及時紓困。12.政府應結合金融機構推展微型貸款、微型保險、發展帳戶、逆向房貸、財產信託等方案,增進弱勢民眾資產累積或抵禦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