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敏】評論
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例:「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但此所稱之發覺犯罪事實,祇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該犯罪事實之梗概為已足,無須確知該犯罪事實之真實內容為必要。」其實從以上實務見解就可以知道,.....看完整詳解
【考上公務員之後就能畫畫了】評論
雖然有答對,但是我很好奇,B選項是如何跳過發見犯罪事實而直接察覺犯罪行為人這一項的?
【國考分母】評論
需知悉事實及人才屬已發覺之罪
【csr830504】評論
第 62 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2])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3]。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還不知道犯罪事實及犯嫌是誰」,或是「已經知道犯罪(只需要知道大概的犯罪內容即可,不用到鉅細靡遺[4])但還不知道犯嫌是誰」的情況[5](表1)。如果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根據確切證據而對特定人已經有所懷疑時,即使還沒有完全確定,就算「已發覺」[6](表1),若犯嫌這時候才出面坦承犯行,就不算自首(有部分見解進一步認為此種情形應稱為「投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