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瑜亭】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3 項移送...
【自律自強】評論
行政法院就訴訟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為如何處理?(A)依職權以裁定駁回(B)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C)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D)依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110上榜】評論
已有修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行政訴訟法修正第 107、243、259 條條文,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第十二條 之二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前項裁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