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27 甲男、乙女同居於共同之住所,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返還借款。關於此訴訟之文書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人若於住所外之他處會晤甲、乙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O)民事訴訟法 第 136 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B)送達於住所而不獲會晤甲時,得將文書付與乙(X)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看完整詳解
【oyc2255】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136 條1.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A)2.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3.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1.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2.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B)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Lcc】評論
民訴法第 136 條(A)送達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