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1﹞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
【蔡大芳】評論
39 司法警察在下列情況下詢問犯罪嫌疑人所取得之自白,何者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否則可作為證據):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C)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
【自律自強】評論
不計入24小時偵查時間:辯護人4小時檢察官命具保責付 等候保釋 責付4小時通譯6小時
【胖子】評論
給樓上還有解送途中時間 跟提審時間 以及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狀況 三種情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