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好難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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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放棄了QAQ】評論
(A)法院應優先 依職權選定受輔助宣告人之配偶擔任輔助人第 1111 條 輔助宣告準用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個人覺得沒有優先,只要符合法規所列之身分即可,且可以選定數人,應該不會有優先之分?】另提供考古題參考:17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A)法院依職權選定之人 (B)受監護宣告人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C)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D)依法定順位之親屬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34537 答案...
【Shawn Lin】評論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應優先選定受輔助宣告人之配偶擔任輔助人民法 第 1111 條 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B)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由輔助人管理民法 第 1099-1 條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C)輔助開始時,輔助人應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 第 1099 條 第1項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
【ghj4122351276】評論
其實(D)選項有瑕疵欸如果當時有人去釋疑說不定會送分XD「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但是命題委員忘記改到後面了(D)輔助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輔助人之資力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