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hj4122351276】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釋字第 517 號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對於後備軍人遷移其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罰,下列何者錯誤? (A)該規定限制後備軍人之居住遷徙自由 (B)有關人民服兵役、應

【評論內容】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B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服兵役義務,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對於後備軍人遷移其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以刑罰,係侵害人民之居住及遷徙自由 (B)對於主管機關兵役體位之判定,僅得

【評論內容】C)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大法官解釋490號正確 A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其僅課予後備軍人申報義務,並未限制其居住遷徙之自由,與憲法第十條之規定尚無違背。 大法官解釋517號B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

【評論主題】7 關於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所得稅法關於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 20 歲或年滿 60 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實質關聯,符合

【評論內容】A) 釋字694號理由書:依財政部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一三四九二0號函所示,系爭規定以無謀生能力之受扶養人之年齡作為分類標準,旨在鼓勵國人孝親、課稅公平、徵起適足稅收及提昇稅務行政效率。惟無謀生能力而有受扶養之需要者,不因其年齡滿二十歲及未滿六十歲,而改變其對於受扶養之需要,為扶養之納稅義務人亦因扶養而有相同之財務負擔,不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而有所差異。系爭規定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較為年長而未滿六十歲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意願,致此等親屬或家屬可能無法獲得扶養,此與鼓勵國人孝親之目的有違;且僅因受扶養者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亦難謂合於...

【評論主題】10 關於憲法對於性言論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性虐待言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B)非硬蕊的性言論,若採取安全隔絕措施,仍受言論自由保障 (C)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

【評論內容】

更釋疑出來了 本題維持原答案但我還是認為(A)的選項有瑕疵根據釋字617「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含有暴力、性虐待與人獸性交,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無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價值,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的資訊或物品 ⇨硬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屬於散布猥褻物品硬蕊以外其...

【評論主題】1 「美國職棒選手有一句代代相傳的名言:『每一年,每支球隊要打一百六十二場。 你注定輸五十四場,注定贏五十四場。大家在拼的,其實是那剩下的五十四場。』」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最符合旨意的是:(A)人生的

【評論內容】其實會認為(B)是對的 是被題目敘述騙的 (我也寫錯)『你注定輸五十四場,注定贏五十四場。大家在拼的,其實是那剩下的五十四場。』這裡寫的「剩下」會自然覺得=「最後」的五十四場但他是以全部比賽比完,綜觀全部才分類的並不是前面五十四場+五十四場=各贏一半各輸一半而是有可能第一場輸、第二場贏、第三場勝負難分所以那五十四場可能遇到旗鼓相當的對手其實是分布在前中後,不是集中在最後面 (B) 成功的關鍵,在於最後的努力

【評論主題】46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對契約之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成立 (B)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而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 者,契約視為成立 (C)當

【評論內容】不懂為甚麼(C)是正確的@@(C)當事人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與非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不一致者,契約不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感覺(C)也不對啊,沒說不成立吧??

【評論主題】11 監察院與行政院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發生見解歧異,監察院聲請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院係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 (B)本項聲請係屬於具體違憲審查 (C)監察院係聲請司法院統一解釋

【評論內容】請問這題當時應該還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如果現在依據 憲法訴訟法是不是就沒答案了?第 八 章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只有人民可以聲請

【評論主題】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B)應由丙、丁代理 A 向法院聲請(C)

【評論內容】那請問為甚麼這題會是A ? @@未成年人丙之養父甲與養母乙因車禍同時死亡,依法下列何人將成為丙之法定代理人?

【評論主題】29 關於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時,應許其聲請釋憲(B) 人民於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時,應可直接聲請釋憲(C) 法官於審理

【評論內容】這題應該已經沒有答案了依目前「憲法訴訟法」規定(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 牴觸憲法時,應許其聲請釋憲

【評論主題】32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A)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B)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C)受贈人因

【評論內容】

(D)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是屬於有權占有但剛做到某題考古題,覺得有點奇怪@@甲有 A 地,下列何種情形,A 地為乙之無權占有?  (A) 甲出賣 A 地於乙,乙自行占有 A 地(B) 甲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C) 甲同意乙使用 A 地(D) 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乙自行占有 A 地答案是(A)所以表示(D)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乙自行占有 A 地也是有權占有這樣不是很矛盾嗎移轉所有權給買家後,買家跟賣家都屬於有權占有???但不就變成兩個人一起占有 搶房子?? XD希望有高手可以回答我的疑問 感激不盡

【評論主題】2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 A 動產,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 A 動產之行為效力如何?(A)效力未定 (B)無效 (C)得撤銷 (D)有效

【評論內容】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請問這裡的讓與行為等同交付嗎@@動產物權不是以交付為處分行為嗎?

【評論主題】44 下列選項前後相同字的讀音,何者完全相同:(A)擂台/大吹大擂(B)便佞/大腹便便(C)數落/數見不鮮(D)哄騙/一哄而散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A或B或AB者均給分「擂」臺應該是可以讀二聲 也可以讀 四聲

【評論主題】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A)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稍微整理一下

Q :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

其實這題敘述的不夠清楚

首先要先判斷是不是無權代理→債權有沒有效

1.假設甲是用乙的名義賣給丙,乙也沒有授權甲,那甲就是無權代理→債權效力未定

   因為不是他本人賣,所以還是要問甲的意思,有沒有要賣。

   而移轉所有權同樣也是效力未定,因為所有權人是甲,乙沒有權利,同樣要問甲的意思。(物權處分→效力未定)

2.若甲是用自己的名義賣給丙 (本題),那麼債權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買賣的當事人是甲自己,

   接著看物權,這時候還是回歸到所有權在誰身上,同樣要問甲的意思。(物權處分→效力未定)

最後丙知情/不知情...

【評論主題】26 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指出民國 94 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中關於「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應盡速檢討修正,試問依大法官的解釋,此項規定違反下列何者? (A)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這題正解應該只有(B)不太懂為甚麼(A)送分題目只有提到『「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應盡速檢討修正』範圍過廣,就是不夠明確 →違反明確性原則而此解釋的違反比例原則是在講少年事件處理法,就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限制人身自由規定這部分,光「範圍過廣」這句完全跟比例原則無關因為根本沒提到手段

【評論主題】15 甲喪妻,有丙、丁二子。經人介紹與乙女結婚。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妻乙對甲有 300 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分割時,妻乙可獲得多少金額之財產? (A) 300 萬元

【評論內容】我也覺得這題很怪...4樓說的是實務見解,但法條並沒有明文規定如果硬要解釋,應該是因為問的是財產不是遺產「妻乙可獲得多少金額之財產」故剩餘財產的300萬+遺產分配300萬=600萬但如果是問「妻乙可獲得多少金額之遺產」應該就是只有300萬了

【評論主題】30 關於自然人之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未滿 8 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B)有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行締結新臺幣 2,000 元以下之買賣契約 (C)未成

【評論內容】感覺(B)也是有些瑕疵題目並沒有特別提到「效力」如何(B) 有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得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自行締結新臺幣 2,000 元以下之買賣契約就字面上當然是可以的阿,就算沒有事先允許的契約行為,也是效力未定,不等於無效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事後承認,使其生效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民主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A)依憲法規定,國民為國家主權之擁有者 (B)公職人員選舉為民主正當性傳遞之唯一途徑 (C)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質詢,為民主監督之表現 (D)若以

【評論內容】(D)似乎找不到出處 以下為個人分析先了解修憲界線→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進一步解析民主共和國原則→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國民主權原則→指國家所有統治權力皆應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國民本身也就是說國家元首是由間接選舉或直接選舉產生那麼 (B)若以修憲方式將總統選舉改為由立法委員間接選出的確是沒有問題的因為立法委員是由人民直接選舉,並不違反民主原則

【評論主題】39 甲只想拿假槍嚇唬乙,沒想到甲手中的假槍被丙調包成裝有子彈之真槍,甲扣下扳機後,乙中彈死亡。關於甲、丙行為之評價,下列何者錯誤? (A)甲開槍之行為與乙死亡之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B)甲主觀上欠缺

【評論內容】

請問甲是無罪嗎?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如果是過失致死 好像又跟定義不同

 (一)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二)有認識過失:預見而確信不發生

【評論主題】36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輔助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應優先選定受輔助宣告人之配偶擔任輔助人 (B)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由輔助人管理 (C)輔助開始時,輔助人應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評論內容】

其實(D)選項有瑕疵欸如果當時有人去釋疑說不定會送分XD「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但是命題委員忘記改到後面了(D)輔助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輔助人之資力酌定之

【評論主題】42. 某政府為維護公安,制定《推進都更危老重建條例》,其中某條規定:「凡建物屋齡超過六十年,經主管機關與土木與建築技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則須進行強制都更重建。」甲世居祖傳百年老宅,強烈反對此

【評論內容】

(A)保障公眾安全屬重大公益,且都更後甲仍有更新之住屋可居住,不會影響甲的 權利 (影響財產權及居住自由權)(B)強制都更影響人民財產權,都更之前若未先聽取甲意見,將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正當行政程序-事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

(C)甲的住宅具有百年歷史,維護其存在符合信賴保護,不應立法都更強制改建甲住宅 (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

(D)推動都更是為了公共安全,只要建物屋齡超過六十年便應強制重建,符合平等原則 (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符合比例原則)

(E)如該政府不顧反對意見強制重建,須有法律為依據,否則 政府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41. 由於我國法律體系著重公法與私法的二元區分,基本上公法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的適用,人民也得透過行政爭訟制度對行政行為尋求救濟。下列選項哪些屬於公法行為?(A)地方政府為舉辦演唱會,與經紀公司簽訂契約

【評論內容】

(A)地方政府為舉辦演唱會,與經紀公司簽訂契約邀請歌手的行為 (私法行為/與公權力無關)(B)為避免新冠肺炎擴散,衛福部公告搭捷運民眾須戴口罩的行為 (公法行為/涉及公權力)(C)企業配合政府宣導主辦反毒路跑時,警察協助指揮交通的行為 (公法行為/涉及公權力-指揮交通為行政處分)(D)民眾為預防流感到公立醫院就診,自費由醫生施打疫苗的行為 (私法行為/與公權力無關)(E)主管機關前往肉品進口商的廠房,抽查商品標示原產地的行為 (公法行為/涉及公權力)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A)法官曾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B)法官與被告為大學同班同學 (C)法官與原告為同父異母兄弟 (D)法官與原告訂有婚約

【評論內容】請問未婚配偶=訂有婚約嗎?如果是一樣的意思那民訴跟刑訴為甚麼不統一用法就好@@查了一下未婚配偶好像是指「兩人有親密關係,長期共同生活但沒結婚」但訂婚應該不等於有同居吧?

【評論主題】36.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複選題) (A)簽訂行政契約(B)行政助手(C)行政指導(D)行政委託

【評論內容】

回樓上

行政委託是行政機關將公權力交由私人/民間機構行使,視同行政機關

這題標準答案應該只有(B)行政助手

因為民間拖吊業者只是單純針對違規車輛進行「拖吊」行為 →事實行為

公權力是由警察取締行使

不懂為甚麼這題(D)也給對 會造成混淆@@

【評論主題】36 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要式行為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 (D)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者,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

【評論內容】四樓說錯了吧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其買賣與物權契約均屬無效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因為已經登記了,所以債權人要再請求塗銷登記

【評論主題】3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19 歲之甲因很想購買全新機車,擅自將父親乙贈與之老舊 A 機車拋棄。甲對 A 機車之拋棄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評論內容】

請問例外有效的情形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這裡指的財產是只限零用錢而已嗎?

贈與的機車≠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假設限制行為能力人,把自己的零用錢送給朋友,這樣應該也是有效吧?

【評論主題】24 白居易詩:「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下列選項最符合其意旨的是:(A)人生苦短 (B)淡泊名利 (C)及時行樂 (D)積極進取

【評論內容】

覺得這題很狡猾...「蝸牛角上爭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隨富隨貧且歡樂,不開口笑是痴人。」         →人活在世界上,就好像侷促在那小小的蝸牛角上,空間是那樣的狹窄,還有什麼好爭奪的呢?   人生須臾短暫,就像火石撞擊所發出的火光,那樣的短暫,還有什麼好計較的呢?老實說就是在強調人生短暫(因),所以沒什麼好計較的(果)但(A)硬是改成人生『苦』短結果答案就變成淡泊名利...

【評論主題】47 下列關於「公告」的敘述,何者錯誤?(A)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B)公告分段數應加以活用,段名之上不冠數字,亦可用「主旨」1段完成(C)公告有2項以上「依據

【評論內容】

請問 縮格 = 低格嗎?

以前是寫 公告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低格書寫

現在最新的改為「有 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 縮格書寫。」

【評論主題】47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應由誰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A)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B)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向公務員求償(C)由行為之公務員與

【評論內容】

最佳解有誤吧?

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

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為民法,因此,類推民法188

民法188的侵權責任是指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怎麼會跟國家有關?

公務員職務外行為之侵權責任,依照民法184,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D) 由公務員自己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4 關於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懲處係由司法機關處分之(B)行政懲處屬平時考核者,有功過相抵之適用(C)公務員撤職與否之救濟,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D)減俸屬於懲處處分

【評論內容】

現行法規

(A)行政懲處係由司法機關處分之 → 懲戒

★ 懲處由行政機關長官及各主管長官為之

(B)行政懲處屬平時考核者,有功過相抵之適用

(C)公務員撤職與否之救濟,以最高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 →懲戒法庭第二審

★ 懲戒機關ㄧ懲戒法院 (一級二審)

(D)減俸屬於懲處處分 → 懲戒

【評論主題】34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甲所有之A土地一筆,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未定(B)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買賣有效,但所有權之移轉無效(C)乙將A地出

【評論內容】請問那這邊的講義是不是錯的 ?應該改為債權行為有效?圖片出處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08850_%E4%B8%8D%E5%8B%95%E7%94%A2%E7%89%A9%E6%AC%8A%E4%B9%8B%E5%96%84%E6%84%8F%E5%8F%96%E5%BE%97.pdf

【評論主題】30. 甲欠債累累,為避免名下A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並辦理A地移轉登記。乙後又將A地賣給知曉內情之丙,並移轉登記A地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甲、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無效

【評論內容】請問如果乙只有賣地,而沒有移轉所有權給丙這樣也是無權處分嗎?看到網路上的講義只有提到出賣的行為,卻是無權處分但查了一下無權處分應該是狹義的處分行為 (不動產為登記)如果只賣地 是不是為債權行為有效?圖片出處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08850_%E4%B8%8D%E5%8B%95%E7%94%A2%E7%89%A9%E6%AC%8A%E4%B9%8B%E5%96%84%E6%84%8F%E5%8F%96%E5%BE%97.pdf

【評論主題】16.(甲)「中國人不打中國人」(乙)「抗美援朝」(丙)「打倒列強,除軍閥」(丁)「革命無罪,造反有理」。上列口號產生於不同的時代,其先後順序應為何?(A)丁丙甲乙 (B)丙丁甲乙 (C)乙丙甲丁 (

【評論內容】

1、「中國人不打中國人」:該口號是國共內戰,國民黨於延安剿共匪時出現,故約是1934-1936年。

2、「抗美援朝」:則是韓戰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幫北韓抵禦美國時喊出的口號,故約是1950-1953。

3、「打倒列強,除軍閥」:則是1926年,國共兩黨為推翻列強及軍閥喊出

4、「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始於1966年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故答案為D 也就是丙甲乙丁

【評論主題】50 甲為某市政府總務科科長,該市政府發包興建大樓一棟,由乙包商承包。乙領取工程款時,甲要求賄賂新臺幣 2 萬元,乙佯稱可以交付,同時向市政府政風處檢舉而查獲上情。甲所為應如何評價? (A)不違背職務

【評論內容】

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主要是看叫「對方做甚麼事」違背職務 →應該要依法取締,但要求對方給錢後就不取締 不違背職務 →職務上依法申請的補助案,要求對方給錢就先辦他的老實說這題看不出來甲是要賄賂甚麼@@「乙領取工程款時,甲要求賄賂新臺幣 2 萬元」乙領到錢代表工程已經結束了,感覺只是單純跟他要錢也沒提到甲事前有答應要發包給乙,所以題目其實無法分辨是職務上還是違背職務可能因為這樣,選項才都已經設定好是「不違背職務」

【評論主題】49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下列情形,何者其判決違背法令?(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

【評論內容】跟18樓有同樣的疑問@@我知道(B)(C)可以用451-1第四項解釋但問題是452有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既然是適用通常程序,那為甚麼簡易庭可以自己判刑??

【評論主題】49.印度半島地形單調,可分為三大地形區,下圖中哪一剖線正好可通過此三大地形區? (A)甲 (B)乙 (C)丙 (D)丁。

【評論內容】

您好:

我們首先得要知道印度半島的三大地型是什麼,三大地型分別如下:1、北部山地:大抵上此一區域為喜瑪拉雅南坡,大概在印度半島的東北部,2、中部平原:此印度河、恆河、布拉馬普特拉河沖積成的中央平原3、南部高原:則是以德干高原為主。以上三個區為分布於印度半島的北、中、南,故而要選擇一條由東北至南的剖線,才是正好通過三大地形,而甲、乙、丙、丁四條剖線,只有丙線由東北至南,故選丙,不知道還有問題嗎?

【評論主題】【題組】44 (A) As soon as (B) Even after (C) So far as(D)In case

【評論內容】Even after it is “repaid,” guanxi is rarely terminated.即使在“回報”之後,關係也很少被終止

【評論主題】36 下列文句「」中成語的使用,恰當的是:(A)你們這個時代「趨之若鶩」的電腦網路 BBS 文化,就一直吸引不了我(B)雖然事隔多年,「物事已非」,只要閉目思往,那種熱鬧景象,乃至於撲鼻襲人的香味,總

【評論內容】真的覺得拿作家的文章來考成語 超沒意義根本沒鑑別度成語本身就有它正確的解釋 既然都當考試題目當然就要用最正確的角度去審查作家的靈活運用跟成語本身正確的解釋根本是兩回事!!!

【評論主題】13 君子有諸己,而后求諸人;無諸己,而后非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大學・釋齊家治國》)下列選項,最接近上文意旨的是:(A)不在其位,不謀其政(B)身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C)

【評論內容】

原文[ 孟子-離婁上 ]孟子曰:「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其身正而天下歸之。《詩》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我愛人家,而人家卻不親近我,我就該反省自己的仁德有無缺失;我管理人家,人家卻不受我管理,我就該反省自己的智能有無缺失;我用禮待人,而人家卻不回敬我,我就該反省自己的禮敬有無缺失。凡所行的事,有不能得到預期效果的時候,就要回頭來在自己的身上尋求原因;自身正了,天下的人自然都會來歸服。詩經上說:『時常思念著配合天命,求於自己,就多得福。

【評論主題】29 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得撤銷

【評論內容】---個人破題---1.此題的「承諾效力」應該是涉及「意思表示」而非贈與的履行道德義務不得撤銷→題目只有口頭答應,完全沒提到後續是否真的有給生活費也就沒有所謂的「履行」問題2.「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這個指的是單獨虛偽表示,有效,意思是我開玩笑要送你我的房子,但實際上沒有,若對方信以為真,還是有效,但朋友知道你只是隨便說說不當真,就無效。→同樣,題目沒有提到甲是不是真的想給,也沒說甲不想,而且此條也只說有效,無法解釋後面的能不能撤銷3.重點來了,這條真正適用的應該是意思表示錯誤的「動機錯誤」→只存在表意人內心,相對人不能得知不能撤銷。 比方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東西,但後來想想不需要了,我不能撤銷因為是自己的問題,但除非這個動機非常重要,那法條例外就可以撤銷→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評論主題】2 有關法律之論理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包括體系解釋之方法(B)不包括「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方法(C)包括「舉重以明輕」之方法(D)不包括參考立法資料之歷史解釋

【評論內容】根據上面的解析立法技術有三 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1.原則規定抽象的一般性準則 無具體的規範內容2.列舉規定--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省略規定之事項 應認為有意省略3.例示規定 舉具體之事項 說明上位抽象之概念(B)應該算是機關解釋(立法解釋)?但題目明確的指出「論理解釋」「論理解釋」為學理解釋的一種,也是無權解釋

【評論主題】29 阿傑租屋後,發現廚房水龍頭偶有漏水現象,雖然未對日常生活造成太大影響,阿傑還是要求房東修繕,但房東認為只是小小漏水而已,不願配合處理。若依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下列針對房東是否應修繕水龍頭的敘述,

【評論內容】

(D)選項是不是有瑕疵

反覆看了好幾次 (´⊙ω⊙`)

「發現廚房水龍頭偶有漏水現象」

(D)應予修繕,因為房子漏水代表有瑕疵 

直接變嚴重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