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A.擴張解釋: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B. 限縮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C.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D.反面解釋: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E. 補正解釋: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2)論理解釋: 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立法技術有三 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1.原則規定抽象的一般性準則 無具體的...
【洪力壹】評論
論理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必須依循以下原則: A.法律條文若係繼受外國法律而成為本國法律時,應研究所繼受的法律及其所參考的資料,以探求法律的真義(比較法的解釋)。 B.應參考各個法律間的相互關係、立法理由及立法當時的狀況,以探求法律的真義(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 C.應使法律條文適合社會意識,以與實際社會生活相關連(社會意義的解釋)。 綜上可知,論理解釋過程中,似乎必然包含系統解釋、歷史解釋、目的性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的解釋以及社會意義的解釋等方式,甚至即便是文理...
【胖子】評論
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這是用以解釋法律的一句格言,指如果在法律、合同或遺囑等文件中具體指定某一特定的人或物,那麼就意味著排除其它未被指定的人或物。列舉所謂列舉係指法條特別把所要規定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列舉出來,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如行政程序法第114條1項[1]即為列舉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Gray Meng】評論
都只有背論理解釋的那10種,但想想「列舉」跟「例示」要把他想成法律的解釋好像也通==
【ghj4122351276】評論
根據上面的解析立法技術有三 在法律解釋上的意義1.原則規定抽象的一般性準則 無具體的規範內容2.列舉規定--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省略規定之事項 應認為有意省略3.例示規定 舉具體之事項 說明上位抽象之概念(B)應該算是機關解釋(立法解釋)?但題目明確的指出「論理解釋」「論理解釋」為學理解釋的一種,也是無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