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安】評論
釋字784號理由書後段: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退學或類似處分行為...
【Alice】評論
考選部更正答案,本題送分
【CCC】評論
釋字382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
【幫按讚(詳解互按讚,會回讚】評論
【已刪除】23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
【胖子】評論
越來越多事情可以訴訟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