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雲覆月】評論
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Jyunhao Shih】評論
不知道§4451-1IV「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這句話到底怎麼解釋?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這樣算是「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嗎? @@§451-1IV後面雖然有但書,可是§452說,凡依§451-1IV但書處理的,必須改回用通常程序審判,就不是用簡易判決了。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X)通常程序以合議審判。 §284-1(只有簡式/簡易/最重3年以下/竊盜於第一審是以獨任審判)(B)(O)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451-1 IV但書(C)(O)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51-1 IV但書(D)(O)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449 II
【snoopy75smb】評論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X;應行合議審判)(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O)(C)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O)(D)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O)刑事訴訟法 第 284-1 條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
【zona】評論
回覆樓上Q:易科罰金跟易服社會勞動不是限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才適用嗎?A:對但B選項是判處緩刑喔
【Yan Gachi】評論
第 284-1 條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第 451-1 條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
【ghj4122351276】評論
跟18樓有同樣的疑問@@我知道(B)(C)可以用451-1第四項解釋但問題是452有規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既然是適用通常程序,那為甚麼簡易庭可以自己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