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Vicky】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種規定所表現之民事訴訟法的審理原則為:(A)言詞審理主義(B)公開審理主義(C)自由心證主義(D)直接審理主義 97年原民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 #3246答案:D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條文是何種立法主義的體現?(A)處分權主義(B)言詞辯論主義(C)直接審理主義(D)自由心證主義101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8861答案:C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