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459 條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A)上訴人在終局判決以前,原則上得將上訴撤回 V(B)上訴人撤回上訴者,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均需得其同意而為之 X(D)上訴人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V民事訴訟法 第459條 (上訴之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Da Yo Lin】評論
第459條但書上訴之撤回,若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上訴之撤回)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附帶上訴之效力)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4 上訴審程序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7條之規定得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A)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B)若不許當事人提出,顯失公平者 (D)對於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第447條(第一審之續行1)﹝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