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V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llen Chen】評論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B委任訴訟代理人方式,委任書及言詞委任記明筆錄
【YU】評論
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CH2 總則第二章 當事人重點五:訴訟代理人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 律師公會大讚!! 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法學大師~(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若反核再代上汽車1 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何者須受特別委任?(A)收受訴訟文書之送達 (C)自認 (D)抗告(B)上訴 若/反/核解/再審/ 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