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文】評論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一部之終局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382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