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不得為中間判決或裁定?
(A)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C)請求之原因與數額俱有爭執,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
(D)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6667
統計:A(21),B(265),C(46),D(13),E(0)

用户評論

鄭雅文】評論

(B)訴訟標的之一部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一部之終局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382 條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