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10條 (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角胡麻】評論
【裁判費徵收標準】第一審「財產權」(分級累退計費制:五級遞減)1000元(十萬以下)第一審「非財產權」3000元第二、三審「財產權」(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1500元第二、三審「非財產權」(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4500元(十萬以下)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同上述各項收費標準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1000元抗告、再抗告1000元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回復原狀、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公示催告、除權判決1000元支付命令500元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仍應依財產權起訴費用、聲請調解費用全額徵收。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上訴第三審之門檻150萬元訴訟標的價...
【Danny】評論
1. 「一千元」:I.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一千元。(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II. 抗告,一千元。(再抗告,亦同)III.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IV. 回復原狀。V.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VI.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VII. 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2. 非因財產權:三千元。3. 聲請發支付命令:五百元。
【snoopy75smb】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再審裁判費之徵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多少元? (A)1 千元(B) 3 千元 (C)5 千元(D) 7 千元.修改成為2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多少元?(A)1 千元(B)3 千元 (C)5 千元(D)7 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