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B)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V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 (補充假執行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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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