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法院進行之訴訟上和解,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得隨時試行和解
(B)訴訟上和解僅限於當事人間,第三人不得亦無法參加和解
(C)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D)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7013
統計:A(58),B(941),C(26),D(26),E(0)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第 377-1 條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 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 案。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 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 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 用前四項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D)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V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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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V民事訴訟法 第380-1條 (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 (調解成立之效力與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Da Yo Lin】評論

(B)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必要時,法院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