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72條 (依職權保全證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llen Chen】評論
第376-1條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J&C】評論
第 369 條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12 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時,該協議具有何效力? (C)如依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第376條之1(協議筆錄)﹝2﹞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