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5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幾日內公布之?(A)二日 (B)三日 (C)九日 (D)十日

【評論內容】

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14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當事人舉證責任之範圍?(A)有利於己之事實 (B)法院所不知之習慣(C)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之事實 (D)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5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幾日內公布之?(A)二日 (B)三日 (C)九日 (D)十日

【評論內容】

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45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院於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幾日內公布之?(A)二日 (B)三日 (C)九日 (D)十日

【評論內容】

憲法第 72 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評論主題】14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當事人舉證責任之範圍?(A)有利於己之事實 (B)法院所不知之習慣(C)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之事實 (D)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 以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保全程序的一環?(A)假執行 (B)假扣押(C)假處分(D)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 不在保全程序的章節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屬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適用原則?(A) 排斥習慣法之適用(B) 效力不溯及既往(C) 從新從輕原則(D) 禁止類推適用

【評論內容】應為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評論主題】45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累犯之處罰:(A)加重本刑至六分之一 (B)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C)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

【評論內容】

司法院釋字775解釋(2019/02/22)

《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的規定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正,因為要加重前行為還是後行為不明確。

《刑法》第48條則是全部違憲立即失效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A)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B)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C)乙得提起反訴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民法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評論主題】45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均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1年(B)2年(C)3年(D)5年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

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

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採取何種制度?(A)均權制度(B)三權分立(C)五權分立(D)權能區分

【評論內容】

(A)均權制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

(B、C)三權分立、五權分立:中央政府的權力劃分

(D)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評論主題】27.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疇?(A)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婚後領取得之退休金 (C)慰撫金 (D)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這邊是贈與)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0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具公法性質之何種組織?(A)財團法人(B)國際法人(C)行政法人(D)社團法人

【評論內容】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評論主題】17 關於自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自認,法院應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無庸舉證(C)當事人對於自認有所限制者,不得視同自認(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評論內容】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 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 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7.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疇?(A)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婚後領取得之退休金 (C)慰撫金 (D)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這邊是贈與)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採取何種制度?(A)均權制度(B)三權分立(C)五權分立(D)權能區分

【評論內容】

(A)均權制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

(B、C)三權分立、五權分立:中央政府的權力劃分

(D)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評論主題】27.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疇?(A)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婚後領取得之退休金 (C)慰撫金 (D)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評論內容】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這邊是贈與)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評論主題】20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具公法性質之何種組織?(A)財團法人(B)國際法人(C)行政法人(D)社團法人

【評論內容】

行政法人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評論主題】1 下列那一個學派最早指出社會科學家應強調社會正義的重要性?(A)行動理論 (B)新公共服務 (C)新公共行政 (D)新公共管理

【評論內容】新公共服務也有提倡社會正義嗎?是新公共行政的延續?

【評論主題】62 甲、乙係夫妻,均為中華民國人,並以臺北市為住所地。甲列乙為被告,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離婚原因事由,向美國紐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

【評論內容】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甲、預算;乙、租稅;丙、薪俸;丁、建設(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評論內容】

107年新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4.寫出下列化合物的中文名稱或化學式:【題組】(1) K2CrO4【 12 】;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62 甲、乙係夫妻,均為中華民國人,並以臺北市為住所地。甲列乙為被告,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離婚原因事由,向美國紐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

【評論內容】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甲、預算;乙、租稅;丙、薪俸;丁、建設(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評論內容】

107年新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4.寫出下列化合物的中文名稱或化學式:【題組】(1) K2CrO4【 12 】;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28.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事項?(A)預算 (B)租稅(C)薪俸及人事 (D)憲法修正案之複決(E)立法原則之創制

【評論內容】

107年新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76「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見於:(A)憲法增修條文 (B)憲法第 2 章人民之權利義務(C)憲法第 13 章基本國策 (D)憲法前言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基本國策)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評論主題】44 在日本地區申請核發國籍證明者,每張收日幣多少元規費?(A) 30 元 (B) 200 元 (C) 1000 元 (D) 4700 元

【評論內容】

應改為

44 在日本地區申請核發國籍證明者,每張收多少元規費? 

(A) 30 元日幣

(B) 200 元日幣

(C) 1000 元日幣

(D) 4700 元日幣

(E)四十五元美金

【評論主題】44 在日本地區申請核發國籍證明者,每張收日幣多少元規費?(A) 30 元 (B) 200 元 (C) 1000 元 (D) 4700 元

【評論內容】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已於108年3月21日修法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

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本題四個選項皆錯

【評論主題】50 依民法規定,嫂嫂的父母與自己是何種身分關係?(A)直系血親 (B)旁系姻親 (C)直系姻親 (D)無任何身分關係

【評論內容】

民法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評論主題】30 對於累犯之處罰,法院得加重其刑至:(A)二倍 (B)三分之二 (C)二分之一 (D)不得加重

【評論內容】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罰種類?(A)吊銷證照 (B)有期徒刑 (C)拘役 (D)罰金

【評論內容】

吊扣證照、吊銷執照:行政罰

拘留:行政罰

拘役:刑罰

【評論主題】19 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C)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

【評論內容】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評論主題】42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有關行政命令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總統廢止 (B)由行政院廢止 (C)由立法院廢止 (D)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評論主題】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行政區域調整,係依法律規定行之。此即為下列何種原則?(A)法律優位 (B)依法行政 (C)法律保留 (D)國會優位

【評論內容】

法律保留:下位階法不得牴觸上位階法

憲法第 118 條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地方自治法第 7 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評論主題】4 從制度面的監督機制來看,地方制度法主要透過「核定」與「備查」兩種方式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監督,其中「備查權」係指地方對其可全權處理之業務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的過程。下列那一種情

【評論內容】

改制計畫即涉及既有政府關係或權限的變更 

(C)地方自治法第 7-1 條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

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

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

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

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

公告改制日期。

【評論主題】28 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規範,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以下列何種類型為限?(A)法律牴觸憲法 (B)判例牴觸憲法(C)行政規則牴觸憲法 (D)最高法

【評論內容】

釋字第 590 號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評論主題】1 下列那一個學派最早指出社會科學家應強調社會正義的重要性?(A)行動理論 (B)新公共服務 (C)新公共行政 (D)新公共管理

【評論內容】新公共服務也有提倡社會正義嗎?是新公共行政的延續?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者不屬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明文規定之宗旨?(A)宏揚中華文化 (B)永續經營臺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C)賺取外匯 (D)增進國民身心健康

【評論內容】

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評論主題】13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A)各級政府之公庫(B) 歸入中央政府之公庫(C)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協議處理之(D) 歸入地方政府之公庫

【評論內容】

(A)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3條

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

【評論主題】62 甲、乙係夫妻,均為中華民國人,並以臺北市為住所地。甲列乙為被告,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離婚原因事由,向美國紐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下稱「前訴訟」);於前訴訟繫屬中,乙基於發生在臺北市之另一離婚原因事

【評論內容】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評論主題】42 下列敘述,何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上訴第三審之限制?(A)甲以開山刀砍被害人兩刀,經第二審判處殺人未遂罪刑,甲上訴第三審主張其僅具傷害故意,故原審法院有應適用傷害罪卻適用殺人未遂罪之實體

【評論內容】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評論主題】26 下列有關縣市政府與縣市議會之敘述,何者錯誤?(A)縣市政府對縣市議會的議決案,如認窒礙難行時,得提出覆議(B)縣市議會如認為縣市政府執行議決案不當,得報請地方自治監督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協商解決(C

【評論內容】

(C)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

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

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

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 公所發布之。

【評論主題】42 某市 A 里長涉嫌犯殺人罪,經地方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請問依地方制度法,該里長將會受何處分?(A)停職(B)羈押(C)免職(D)記過

【評論內容】

(A)地方制度法第78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評論主題】39.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甲、預算;乙、租稅;丙、薪俸;丁、建設(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評論內容】

107年新修正

公民投票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31 甲父自訴其子乙對甲犯強盜罪,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並判處 12 年有期徒刑,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提出上訴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父為自訴人,不論有利或不利被告,均得提起上訴(B)甲父為自訴

【評論內容】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評論主題】35.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A)抵押權(B)地上權(C)永佃權(D)地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14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中,政黨之得票率若未超過多少,則不予分配當選名額?(A)1%(B)3%(C)5%(D)7%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評論主題】12 我國在經歷多次修法後,人民的權利有了顯著的增加。下列哪些屬於當前我國人民所擁有的權利(甲)複決領土變更案(乙)複決憲法修正案(丙)複決中央政府預算案(丁)複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戊)複決總統、副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評論主題】15.下列那一種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A)違禁物(B)供犯罪所用之物(C)因犯罪所生之物(D)因犯罪所得之物

【評論內容】

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評論主題】12 憲法增修條文為落實人民主權,擴大人民直接行使複決之權利。但是針對下列何事項之程序,則不須交由人民直接複決?(A)總統副總統罷免案(B)總統副總統彈劾案(C)領土變更案(D)憲法修正案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評論主題】4.寫出下列化合物的中文名稱或化學式:【題組】(1) K2CrO4【 12 】;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4.寫出下列化合物的中文名稱或化學式:【題組】(1) K2CrO4【 12 】;

【評論內容】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44.依據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229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下爭訟事件,何者非屬試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A)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評論主題】15 依據民法、人民團體法等的規定,絕大多數的人民團體成立都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請問下列何者只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即可成立?(A)政黨 (B)營利社團法人 (C)公益社團法人 (D)財團法人

【評論內容】

現在要依政黨法106-12-06公布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 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評論主題】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採取何種制度?(A)均權制度(B)三權分立(C)五權分立(D)權能區分

【評論內容】

(A)均權制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劃分

(B、C)三權分立、五權分立:中央政府的權力劃分

(D)權能區分: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評論主題】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A) 抵押權 (B) 地上權 (C) 永佃權 (D) 地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A) 抵押權 (B) 地上權 (C) 永佃權 (D) 地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有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之為:(A) 抵押權 (B) 地上權 (C) 永佃權 (D) 地役權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